[案例]
被告人孙吉某系公安局民警。2005年4月某日,被告人发现其妻任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追问,其妻供认与宋新某有性关系。被告人遂约宋新某讲数。被告人向宋新某提出四种解决办法,即:一是你与任某殉情自杀;二是将自己的生殖器割掉;三是把自己的腿打断;四是赔偿人民币10万元。讲数时,被告人将一支掏出,放在茶几上。宋新某选择了第四个条件,并经还价,确定赔偿54800元,被告人就让宋新某打了一张借任某54800元的借条,承诺3个月内还清。后还款期限届满,宋新某未还款,被告人遂向其发出多条恫吓手机短信,宋新某惧怕,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将被害人宋新某约至自己家中,提出了四个解决的议案,并将手机放在茶几上,鞭行为给宋新某造成极大恐慌和心理压力,迫使宋新某在前三个解决议案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选择用十万元来解决此事,并迫使宋新某按其意思打借条,这表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人孙吉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评析]
被告人出于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抓住被害人与其妻有不正当性关系的把柄,并有意将显露在被害人面前,以极端的身体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迫使被害人给其出具54800元借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借条”具有财物凭证的属性,属于广义的有价证券,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但是,借条虽然可以作为财产的凭证,但债权的实现须有债务人自动履行或者法律的强制执行,因此,借条本身还不是财产。本案被告人虽然非法占有了借条,但在其尚未实际获得钱财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犯罪的未遂。故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00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